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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神像“开光”开出的官司

发布日期:2015-11-27

程挺

 

2003年11月9日上午,某道观道士李仁诉某珠宝公司侵犯姓名权、肖像权案,在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 被告珠宝公司为了达到促销商品的营利目的,在未得到原告明示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其姓名及肖像,侵犯了本人的姓名权、肖像权,造成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对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损害造成精神痛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曾派员到原告所在的道观,由李仁为其一尊银制财神像进行开光,珠宝公司进行了拍照,并交付功德款。后利用该照片进行了宣传, 所造成的损失与原告所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数额与不符。

2001年10月,珠宝公司的人员来到某道观,由李仁为其一尊银制财神像进行开光,李仁系某道观的高功、法师,是全观经师首领,主持大小道场。珠宝公司进行了拍照,并交付200元功德款。同年年年底,珠宝公司在某商场销售其制作的银制财神像,每尊神像售价3580元,并在柜台悬挂该公司制作的广告宣传画,画面上印着李仁为神像开光时的照片一幅,注明了“某道观李仁大法师为此批神像开光”字样。有人反映在北京长安商场有李道长开光的财神像出售。后该道观对此作出了处理,并就有关问题咨询了律师。

人的姓名、肖像到底意味着什么?

某法律事务所刘律师认为,如果道观所说属实的话,那么该珠宝公司侵犯了李道长的姓名权、肖像权。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它除了权利人的本名及其“字”“号”外,还包括笔名、艺名。只要它们能够用来表彰自己、区别他人。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即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姓名权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两个方面。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如利用著名演艺员的艺名可提高票房价值。因此,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但是,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不享有肖像权,而人们通常所说的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也具备财产利益,它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姓名权与肖像权相比,前者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后者则是以外貌形象来标识人格,借以辨别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肖像权的核心权利也是专用权,即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当然,肖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例外,比如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等。

因此,根据你们反映的情况,李道长可以姓名权、肖像权受侵为由,与当事人进行交涉或向法院起诉。但此后,由于种种原因,迟至2003年,李道长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据实判案给说法

在庭审中,李道长提交了其所在道观管理委员会的书面证明。证明中提到“2001年12月,有人反映在某商场有李道长开光的财神像出售。由于我观从未对该批神像开过光,可能是李道长私自开光,如果当真,李道长就严重违反了教内规定。由于难以查明真相,我观决定自2002年1月开始,停止李道长高功、法师的工作,不再参加道场至今。从李道长停职至今的约两年时间内,我观共举行道场200次,每场李道长应得200元,如不发生上述事件,共计经济损失40000元。”同时,珠宝公司出具的银制财神像证书也明确写明,神像限量制作180尊,已由李道长统一开光。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提出的停止侵害的诉请,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状态中,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在约2年的时间里,原告没有及时起诉,通过司法途径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以减少其损失的发生,对此,也有一定责任,对损失因此扩大的部分,不应由被告承担。因此,法院判决如下:珠宝公司被判向李仁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点评与分析

这起纠纷表面上看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本案的被告珠宝公司为了促销,作虚假广告,宣传其所售的财神像都开过光,试图利用人们的宗教情结或者宗教感情谋取厚利,没想到,最后弄巧成拙。从本质上讲,它是因借教生财不当而引发的官司,它可以说是人们经常所讲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现象的一个具体缩影和诠释。

实际生活中,其表现形式五花八门,远不限于此。如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打着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旗号,通过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进行敛财活动;一些在风景名胜区的经依法登记的寺观,要么被地方政府巧立名目进行投资经营,要么被违法作为企业资产运作上市,有的甚至通过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从事抽签卜卦等骗取钱财;有些非宗教活动场所则通过雇用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违规设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献,甚至威逼利诱信众和游客,达到骗取钱财,以教牟利的目的。总之,手法花样百出,但万变不离其宗,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借教敛财。

这些现象无疑是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了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伤害了信教群众的感情,同时也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寺庙被上市、被承包等一度成为媒体与大众热议的话题。媒体几乎一边倒:“寺庙上市,神鬼不宁”,“寺庙上市,离地狱有多远?” 与此相关,一份网络调查显示,85.5%的人不赞成寺庙上市,87.2%的人声明如果寺庙上市,将不会申购其股票。 

为纠正上述乱象,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央统战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公安部等十部委,发出《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针对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意见》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对参与、支持此类活动的党政干部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针对寺观“被承包”、宗教活动场所“被上市”等现象,《意见》要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依法登记的寺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并限期整改,将依法应由寺观管理的事务交由寺观管理;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发现存在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问题的,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政府宗教事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针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意见》要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视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严格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管理。未经依法审批,不得将不可移动文物辟为宗教活动场所。

针对部分宗教教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意见》要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引导教职人员正信正行,不得以任何手段骗取香客、游客钱财;依照教规如法如仪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到非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建议相关宗教团体撤销其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针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等情况,《意见》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执法。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的行为,《意见》要求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倡导文明敬香,优化寺观环境。严禁旅游企业、导游人员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

针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意见》要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