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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口出——《查理周刊》遇袭事件

发布日期:2015-11-27

2015年1月7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3名蒙面武装人员持枪支和火箭筒袭击了《查理周刊》位于巴黎的总部办公室。导致12人死亡。据法国司法部门消息人士称,袭击事件的死者中有4人为漫画家。

身着制服的警察和消防队员,数十辆待命的警车和消防车,来往行人和参与报道的记者脸上凝重的神情……

法国主要电视台的转播车停在现场,一些电视记者和技术人员在摆放设备时神情凝重。一名法国记者说,针对法国媒体的恐怖袭击已经发生了好几起。

路过的一名法国人说,《查理周刊》经常刊登一些极具争议性的涉及宗教的讽刺文章,这次袭击应该与此有关。

国际社会谴责恐怖袭击

安理会1月7日发表声明,安理会以最强烈的言辞谴责位于法国巴黎的《沙尔利周刊》总部遭袭,认为这是一起“野蛮、懦弱的恐怖主义袭击”。安理会向遇害者的家人以及法国政府表示深切慰问。联合国安理会和秘书长潘基文等7日强烈谴责法国武装分子袭击事件,认为这一针对记者和媒体的袭击令人无法容忍。

1月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就巴黎恐怖袭击事件向法国总统奥朗德致慰问电,对袭击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向不幸遇难者表示深切的哀悼,向伤员和遇难者家属表示诚挚的慰问。习近平在慰问电中表示,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是中法两国和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威胁。中方一贯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愿意同法国及国际社会一道,继续加强安全和反恐领域合作,维护两国及世界和平,维护各国人民生命安全。

俄外交部发表声明说,这一事件再次表明,国际社会应继续积极合作共同应对恐怖威胁。俄罗斯总理梅德韦杰夫说,恐怖主义不管表现形式如何都应遭到坚决打击。

美国总统奥巴马致电法国总统奥朗德,表示美国将与法国团结一致,并愿意为法国追捕袭击者提供帮助。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向奥朗德发去吊唁函,对遇难者表示哀悼并慰问受害者家属。

意大利总统纳波利塔诺对该事件表达了“最强烈的谴责”,并认为这次恐怖袭击是“恶劣的懦夫行径”,而总理伦齐于7日下午专程前往法国驻意大利使馆表达慰问。。

伊拉克、土耳其、阿尔及利亚,秘鲁以声明、新闻公报或信函的形式,谴责这一恐怖袭击,并向遇难者表示哀悼。

《查理周刊》的前世今生

《查理周刊》创立于1970年,是一本政治意识极强的法国杂志,以刊载讽刺性漫画和恶搞时政文章为主。它言辞幽默且尖锐,讽刺意味很强,喜欢用粗俗的语言,在表达态度时不喜欢遮遮掩掩。这本杂志宣称自己立场偏左,反对独裁主义,反宗教并且反制度性。最大的讥讽对象是政府,政治家以及带有组织性的宗教。讽刺的对象从穆罕默德、耶稣、圣母,到教皇、总统。

此次1月7日《查理周刊》遇袭的直接原因被认为是该杂志多年来发表的讽刺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的漫画。

其实, 早在2006年,《查理周刊》刊发一张关于穆罕默德的漫画封面,标题是“穆罕默德被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打倒了”。这一期漫画引发许多争议,一些穆斯林认为穆罕默德是不能以任何方式被描绘的。那期杂志还转载了丹麦报纸《日德兰邮报》了讽刺穆罕默德的漫画,2007年,法国两个穆斯林组织将《查理周刊》告上法庭,起诉他们侮辱了穆罕默德。但法庭最终宣布杂志无罪,因为他们的漫画符合法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而且他们讽刺的并不是伊斯兰教,而是原教旨主义。

胜诉后,《查理周刊》又接连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先知穆罕默德的漫画。《查理周刊》的网站主页随后遭到黑客的袭击,一周之后,该杂志位于巴黎的办公室(也是此次遭枪击的地方)遭到了燃烧弹袭击,办公室内的所有财产和设备都被烧毁,其网站被黑。

言论自由有边界吗?

2012年,一部名为《穆斯林的无知》的电影在网上流传而激怒穆斯林,《查理周刊》在这一时期也刊发了一系列漫画,当时,法国政府力劝《查理周刊》不要将这些漫画发布出来,但是被该周刊拒绝了。这部电影和这些漫画成了当时的话题中心,人们纷纷议论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法国政府为此,关闭了其在大约20个国家的大使馆和领事馆,以防不测。

这次《查理周刊》袭击事件后,从法国和其它西方社会的初步反应来看,谴责、哀悼、示威等活动的基调也定在“捍卫言论自由”上。这样的反应在情感或情绪层面可以理解,但在思想层面上,却值得分析和推敲。比如,有句话流传很广――“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据说是伏尔泰的“名言”甚至在伏尔泰的祖国法国也被奉为“至理名言”!正是在这句“名言”的掩饰下,法国近年来一些离经叛道的话、一些惊世骇俗的话、特别是一些排外、仇外、具有种族主义色彩的话,都得以堂而皇之地登堂入室,在电视、电台、讲座、沙龙、报刊上风行无阻。似乎在“誓死捍卫说话权利”的旗号下,一切都可以被允许!言论享有“绝对自由”的权利。然而这只是一种“幻觉”而已。绝对自由的言论是不存在的,也不应该存在。

伏尔泰是否说过这样的话,有过这样的思想呢。有人对此作了考证:最早提出这句“名言”的,是英国女作家伊夫林·比阿特丽斯·霍尔。她在出版于1906年的一本题为《伏尔泰之友》的书中引用了这句话。后来又在另一本书《书信中的伏尔泰》中再次引用。但后来当这句话引起争议时,霍尔明确表示,她“综述”了伏尔泰的思想。霍尔自己后来在1939年5月9日的一封信中承认,是她“误”将这句话放在引号内而导致读者误解的。她在这封信中写道:“您在我的著作《书信中的伏尔泰》中读到的这句话,‘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是我本人的话,我不应将它用引号引起来。我无意中犯下的错误误导了您,使您以为这是伏尔泰的一句话。请接受我的道歉。”霍尔的这封信后来被收入1943年出版的一本书中。

1月7日袭击事件发生后,《查理周刊》于2月14日再一次在头版刊登涉及宗教的敏感漫画。坚称“查理精神就是幽默讽刺,不能向暴力屈服”,并“双倍下注”――平时仅印6万份,此次要印300万份,西方一些媒体也欢呼“这是新闻自由的胜利”,但更多的人忧心仲仲。

作为《查理周刊》的创始人之一、现年80岁的亨利·鲁塞尔,他在法国《查理周刊》被袭事件后,使用笔名在另一本法国杂志《新观察家》上刊文,批评在上周袭击中遇难的《查理周刊》主编刊登讽刺伊斯兰先知穆罕默德漫画招来杀身之祸。

 

[点评与分析]

法国《查理周刊》被袭事件无疑是一场恐怖主义活动,我们一贯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但抛开这一事件其他因素,如果从法治角度来看,它反映了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与宗教之间相互关系问题,换言之,即是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三者之间各自的法治边界问题。现结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三者关系作一分析。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它们之间内在地存在张力。如果处理不好,它们会产生矛盾,甚至严重冲突。因此,宪法在承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也作了这样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两者结合起来,确立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即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说明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时,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出版是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具体体现。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也是受到一定的规制。比如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那么,对于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 我国持何立场,如何在宗教信仰自由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三者之间划出边界呢? 我国《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 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除了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鉴于互联网媒体属性越来越强,特别是面对传播快、影响大、覆盖广、社会动员能力强的微客、微信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用户的快速增长, 如何界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宗教信仰自由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三者之间的法治边界? 我国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其中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其第十六条规定要求,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 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上述规定对涉及民族、宗教的内容的信息进行了规范,这是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进行了一定的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正确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哪些属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进行了解释。比如《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同时,《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规定也涉及到民族、宗教,这是从刑事上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进行规制。

style='text-indent:28.5pt'>与德国教会没有公开财政的义务相反。我国《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为了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国家颁布实施《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进行规范。

 

本案的那位德国主教在严重违反教义教规情况下,除了其主动辞职外,德国竟然没有办法解除其教职。届时只有梵蒂冈教皇可以有所作为。而根据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中国天主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规定,对于教职人员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或者违反《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等有关教会规章制度、或者行为严重不端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停止行圣事职(权)、开除等惩处。主教因个人行为丧失圣事职(权)的,经主教团审核后,停止其行圣事职(权),情节严重的令其离开教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基于我国国情,我国宪法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的《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主教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主教备案或注销备案的相关信息,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