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分更改
发布日期:201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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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我是新疆回族,目前户口没到上海,儿子六岁了,户口在杨浦,是汉族。我想改回来,需要些啥材料呢?
回复:您好: 按规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