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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津贴有发文吗”网上咨询

发布日期:2021-04-08

留言时间:2021-03-31

答复时间:2021-04-07

答复单位: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留言内容:

    咨询下有没有关于民族津贴的相关规定,哪里可以下载到,每个月15或者25元的。

答复内容:

您好:我国目前只针对部分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同胞给予一定的主要副食品补贴和伙食补贴。

回族等少数民族副食品价格补贴政策

依据“沪粮城供〔1985〕368号”、“沪财企〔1987〕46号”、“沪财企二〔1988〕40号”、“沪财企二〔1990〕20号”、“沪财企〔1990〕21号”、“沪财企〔1992〕40号”、“沪财企二〔1992〕40号”、“沪财企〔1996〕24号”、“沪财企二〔1996〕24号”等文件规定:对本市回、维吾尔、哈萨克、撒拉、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东乡和保安等10个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居民,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的配偶职工,以及蒙古族等5个少数民族职工,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比其他职工多发给10元,其中:9元由单位发给,1元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领取。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由单位多发给的9元副食品价格补贴”,您具体可咨询单位人事部门,在您的工资收入项目中是否有“副食品价格补贴”项目:

如果有此项目,您可以比其他同事多领取9元;

如果没有此项目,您也不会比别的同事多领取9元。

    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贴政策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所在机关、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提供清真伙食。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少数民族公民清真伙食补贴。”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民所在的单位,一般应当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提供清真伙食。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发给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清真伙食补贴。”

根据“沪财行〔1996〕15号、沪族发字〔1996〕第13号”文规定:从1996年6月1日起,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如所在单位有职工食堂但没有清真专灶,必须在外就餐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15元。

如您想继续咨询有关规定情况,请致电我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