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43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6-09

定慧委员:

您提出的第0433号“关于妥善解决佛教比丘尼办理退休一事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保障宗教教职人员权益,解决宗教教职人员不能参加社保问题,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出台《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参保,并确定教职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0岁。在2017年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修订时,这份文件继续作为相关条款修订的依据。

本市在修订《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时,根据上位法,对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方面的条款作了修订,宗旨和目标都是为了进一步保障教职人员合法权益。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市民宗局和市人社局、市医保局根据国家五部委的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若干意见》。《意见》实施以来,规范了本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杜绝了过去各区参保工作中存在的操作不一致现象,较好地解决了教职人员缴费年限短、水平低、保障范围窄的问题,在现行政策内使教职人员享有全面的社会保障。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我们与社保部门也做了充分沟通。社保部门明确表示,退休年龄的事权在国家,不在市层面,原市宗教局没有权限确定宗教教职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正是由于一直以来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教职人员的退休年龄,因此五部委在2010年的文件中明确了教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并在2017年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时,修订了相关条款。这是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保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目前,本市对经认定备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中不具有教职人员身份的其他人员,均按国家规定确定其申领养老金年龄。

《意见》作为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本《意见》为2019年发布,有效期至2024年,有效期届满前我局将会商人社和医保部门,充分吸收本提案的建议,在调研基础上,及时进行修订、延续,根据国家政策,评估实施女性宗教教职人员自主选择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可行性。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2022年5月22日

 

 

联系人姓名:赵伟馨                                         联系电话:2311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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