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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群众工作,发挥宗教的积极社会作用的若干思考

发布日期:2015-11-26

在今年5月份举行的中央统战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宗教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将宗教工作提到“全局性工作”的高度,提出坚持“四个必须”,明确了宗教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习总书记特别强调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指明了当前宗教工作切入点和基本方法。笔者结合平时围绕当代宗教问题开展的科研工作,就当前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思考。

首先,把群众工作提高到宗教工作的本质高度,是对当前宗教群众性的新认识。

群众性是宗教的“五性”之一,是我们理解宗教社会属性和社会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我国宗教有了长足发展,宗教群众性的内涵也随之发生了诸多变化。

虽然信教群众在全部人口中所占比例不高,但是信教群体的绝对数量不小,增长较快。信教群体的结构分层现象加剧。不同社会群体不同的宗教需求造成传统活动形式发生变化。在城乡结合部,在目前宗教场所尚不能实现合理布局地方,从宗教活动组织的方式,到社会群体在宗教需求上,都呈现差异化的分布。五大宗教格局的突破,在上海等国际性大都市“新五教”(犹太教、东正教、巴哈伊教、摩门教和印度教)的存在,已成不争的事实。而民间信仰的复萌也为宗教多元化趋势增加了一个新的维度。

事实上,21世纪我国宗教“群众性”的变化与发展,本质上讲,就是宗教公共性日益凸显,宗教的“群众性”直接转化为它的公共性。宗教通过自身的价值观导向、社会组织和社会动员能力,实实在在地构成了当今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甚至成为大众(精神消费)产品,或是衍生为其他社会领域,例如经济和政治领域共享的公共性外壳。宗教活动逾越了宗教活动场所本身,宗教在价值观、精神慰籍以及文化消费等社会领域的影响和作用,不仅仅局限于通常意义上的信教群众,而是整个社会群体。非宗教的宗教徒(无宗教委身而有宗教生活)和非宗教徒的宗教(无宗教生活而认同宗教的理念和价值观)也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会随着社会整体发生变化而变化,在不同时期出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给宗教工作提出各种挑战。但是,不管是怎样的挑战,宗教群众性的基本面向依然存在,宗教工作作为群众工作的本质属性依然不变。

第二,强调以群众工作的方式开展宗教工作,是对当前宗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事实上,群众工作本身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和提法,而是我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长期积累起来群众工作的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

如何看待群众,理解群众,坚持一切工作都是从群众出发,都是为了人民群众,党和国家领导人有着许多重要的论述,这些论述深刻揭示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以及开展群众工作的出点和着力点。例如,刘少奇同志就曾指出,“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这一切,就是我们的群众观点,就是人民群众的先进部队对人民群众的观点。”

从群众观点出法,做好信教群众工作,与一般群众工作相比,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使信教群众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基本合法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和落实。牢牢把握宗教群众性的变化和走势,努力探索新时期宗教发展的规律性认识,引导广大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各级政府部门付出了巨大努力,成绩斐然;许多成功经验值得总结和推广。

尽管如此,我们也看到,在保障信教群众合法权益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还是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夸大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信仰上存在的差异。同时,在宗教工作上还存在某种路径依赖,缺乏创新的动力和意识。对宗教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缺乏深层次的分析研究,抓不住问题的要点,把握不到事物发展的主流。

与宗教工作的乱作为相比,同样不利于开展信教群众工作的,是不作为或者不敢作为。宗教公共性的突显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在相当程度上参与、促进了社会的转型和发展,一方面也与社会转型和发展所带来种种问题发生交集,在宗教界产生了负面影响。从宗教工作方面也有值得反思之处,近年来媒体越来越多披露的腐败、和权力与资本的结合等,多少和该地区的宗教工作的缺位和失职存这样或者那样的关联。

应当把信教群众的工作当作党和政府的群众工作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做好、落实。要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的特殊性有所认识,不能因为信仰上的差异而夸大工作的特殊性。信仰上的差异将是长期存在的,宗教工作的首要目标,不是消泯这种差异,而是要在这种差异的基础上,寻找并确立两者之间的更大的更广泛的共同基础,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调动他们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第三,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宗教工作的新举措。

随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政府各部门对群众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坚持四个“必须”,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有了切实的抓手和切入点。

当前首要的工作,是加强调查研究,对宗教发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全面准确的评估,在创新群众工作的基础上,寻找应对和解决当前存在的宗教问题的路径和方法,对于成功的经验及时加以总结并积极推广和复制。

首先,做好信教群众工作,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对宗教的实际情况,要有全面的把握和评价,对当前宗教工作者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的困惑,做出必要的合乎实际的回答,在政、教、学三界达成新的理论和思想上的共识。

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这首先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1982年19号文件发布后,不论在思想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对于宗教的本质和社会作用,还是存在许多疑问甚至争论。但是,学术界在宗教界和政府部门支持和协助下,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从理论上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做出了回答,最终在全社会达成了基本共识。

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我国经济社会等领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转型,宗教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宗教工作呈现出日益复杂的局面,社会上流行着例如信仰救国等模糊认识,学术界也有“在学言教”、缺乏立场的现象。在在对传统的宗教理论和观念形成了各种挑战。

政府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尤其是社科研究的力量,深入一线开展全面的调查研究。这种调查研究,应当摆脱日常工作性质的窠臼;要有问题意识,但不能问题导向,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通过对特定地区、特定人群以及特定宗教,开展客观的科学的调研,甚至坚持长期的跟踪调查,考察宗教的历史、现状和未来走向,掌握最基础的数据和动向,勾勒出宗教发展的总体格局,对中国宗教的整体态势做出合乎实际的评估。

辩证地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既要肯定当前宗教积极向好的一面,也不回避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应充分运用社会管理的手段,将宗教的社会事务纳入一般性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除此之外,也要及时发现在宗教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找应对之道和解决的方法。

其次,必须切实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治化道路。

我国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是在宗教群众工作经过不断探索实践形成的,一个渐进式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它不是通常所理解的设立“宗教法”的单向度推进,而是采取了全方位的立体化的发展模式,由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权利的宪法、面向全体公民的法律和部门规章、具有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以及面向公共政策的政府规章三大板块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显然,从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在目前条件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共政策平台,使之在动态发展中,顺应时代的需要而不断深化、完善和改进,从而引导宗教在法制化轨道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目前尤其应当加快推进《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开展宗教立法调研,对各地推出的一些涉及宗教事务的政府规章加以梳理和评估,有条件的应当及时升格为行政法规。

具体而言,目前需要通过法治化手段加以推动的有以下方面:大型活动期间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设置和管理;城市规划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会计的社会化管理;将“侨民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纳入依法管理的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团体慈善事业和社会服务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等等。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一方面要通过公共政策和法律的手段确保宗教界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立法过程中,提高宗教界参与程度,充分听取宗教界,尤其是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意见,做到集思广益。另一方面,还要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增强信教群众的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提高他们的公民意识和知法守法意识。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活动涉及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第三,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代表人士的作用。认真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既是群众工作的应有之义,也是工作的重点。多年来,经过长期实践,我们形成了一系列的培养机制,一大批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刻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脱颖而出,在各自的领域里发挥引导信教群众、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宗教界代表人士的选拔、培养过程中,应当形成综合评估的机制,提高积极联系信教群众,善于运用自己的学识、品德和声望,来引领信教群众的能力的权重。在使用机制上,除了完善任期制外,还要着重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将极少数败坏宗教界声望、缺乏宗教素养、在宗教和德行上不能服众,甚至腐败堕落的宗教教职人员及时清理出去。

总之,只有将群众工作的意识放在首位,才能真正提高宗教工作的水平,将广大信教群众紧紧团结起来,积极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上海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晏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