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市开展清真食品工作先进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沪民宗发[2011]091号
关于在本市开展清真食品工作先进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民宗办(委):
自《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本市的清真食品行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清真食品的市场秩序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清真食品供应网点的规划设置逐步趋于完善,清真食品经营场所的环境面貌得到明显改善,清真食品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显著提高,并涌现出了许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根据《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市的清真食品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清真食品工作的积极性,使本市的清真食品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清真食品工作先进评比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本市挂牌清真饮食、食品、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2、各类企业、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专灶)及其工作人员;
3、涉及本市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在生产、经营、管理清真食品工作中严格遵守《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切实尊重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2、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切实保证清真食品的市场供应,满足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需求;
3、在生产、经营、管理清真食品工作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绩显著。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在生产、经营、管理清真食品工作中严格遵守《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切实尊重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2、热情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工作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勤奋周到、服务大局,表现突出,受到广泛好评;
3、关心少数民族群众,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扶贫帮困,奉献爱心,表现突出。
三、评选办法
1、市属挂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申报,由各市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民族宗教委自荐和推荐。
2、各区县挂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申报,由各区县民族宗教办负责审核推荐。
3、区属企事业单位内设清真食堂(专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申报,由各区县民族宗教办负责审核推荐;非区属企事业单位内设清真食堂(专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申报,由其上级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
4、在本市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申报,区级单位或部门由各区县民族宗教办负责审核推荐;市级单位或部门由各单位审核推荐或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部门自荐和推荐。
5、市民族宗教委根据推荐和自荐材料进行评审后,确定予以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四、申报名额
(一)先进集体
1、市属挂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评选条件,认真对照自身工作情况自荐申报,市民族宗教委按不超过市属单位总数40%的比例确定。
2、各区县挂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名额,由各区县民族宗教办根据评选条件,按不超过15%的比例推荐申报。
3、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内设清真食堂(专灶)的名额,由区县民族宗教办或市级单位和部门按清真食堂(专灶)总数的10%比例推荐申报。
4、区级清真食品管理单位或部门的名额,由各区县民族宗教办按不超过1个进行推荐申报;市级清真食品管理单位或部门可自荐申报。
(二)先进个人
1、各市属挂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名额一般不超过1个。
2、区属挂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先进个人申报名额,12个中心城区各区一般不超过4个;嘉定、金山、奉贤、松江、青浦、崇明各区县一般不超过1个。
3、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内设清真食堂(专灶)由区县民族宗教办或市级单位和部门按从业人员总数的5%比例推荐申报。
4、区级清真食品管理单位或部门的名额,由各区县民族宗教办按不超过1个进行推荐申报;市级清真食品管理单位或部门的名额可自荐申报。
五、奖励办法
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年内召开全市清真食品工作先进表彰大会予以表彰奖励,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宣传。
六、材料报送
报送的材料包括先进集体申报审批表、先进个人申报审批表各一式二份,推荐和自荐材料请于
七、工作要求
本次开展清真食品工作先进评比表彰活动,对于鼓励本市清真食品行业和各相关单位、部门认真总结历年来特别是世博清真食品工作的成功经验,继续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和奋发向上的工作精神,全力以赴地做好后世博的清真食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民族宗教办、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严格评选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确保达到预期目的。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抄送: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教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旅游局,
市食药监局,市司法局,宝钢集团
注:先进集体申报审批表、先进个人申报审批表在我委网站表格下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