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5-02-08

  案情简介

  某市某区宗教事务部门根据线索,发现某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某某暑假音乐集训营开班啦”招生广告涉及非法宗教内容。经查,该公众号为该区某乐器商行法人代表张某某管理使用。区宗教事务部门牵头区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教育、公安等部门赴该琴行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确认该机构以开展音乐培训为由,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法律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41条第2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宗教事务条例》第70条第1款规定,“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处罚

  该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41条第2款、第70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停止非法宗教活动,对张某某“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予以行政罚款处罚,并根据《某市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相关裁量基准,给予张某某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