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取缔并罚款 发布时间:2026-02-03

案情介绍

某省某市某区苟某从2020年6月21日(农历五月初一)开始,在该区太平镇某小区某室,擅自设立“圆觉精舍”,房间大厅摆放佛像、牌位,多次组织举行非法宗教活动,并有未成年人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多次违法接受宗教性捐赠,违法所得金额数额较大。 2021年10月20日,该区宗教、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经调查认定,苟某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违法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法律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宗教事务条例》第69条第1款规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2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取缔并罚款

该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69条第1款规定,依法予以取缔圆觉精舍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69条第2款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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