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04-06-08

1.什么是政府信息?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由政府机关掌握的信息,二是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三是由特定载体所反映的内容。
  信息是较为抽象的概念,需要一定的载体予以承载才易为人所掌握。政府信息也不例外,过去政府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主要以纸质载体信息为主,随着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在政府机关的大规模应用,目前政府机关以胶卷、磁带、磁盘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的政府信息日益增加,因此,政府信息包括了这些形式载体所反映的内容。


  2.哪些政府机关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具体而言,包括市和区、县、乡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根据法定授权或者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3.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之间是什么关系?
  电子政务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采用,近年来我国的电子政务应用也向纵深方向发展,如何让社会更多地分享电子政务所带来的便捷和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关键性应用领域。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重要任务,本市在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时特别注意发挥目前大规模建设电子政务的后发优势,注意两者的结合,一是由信息化工作部门来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成为部分政府信息的首选公开方式;三是鼓励政府机关通过电子政务手段来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4.为什么需要由专门部门来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
  对于政府机关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意味着政府工作方式的转变,要增加一定的工作环节和工作开支,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做好工作,尤其在推进的初期必然有一个适应规则、调整观念的过程。为此,本市由市、区(县)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来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来保证《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能够有效地得以施行。


  5.谁有权要求政府机关提供政府信息?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问理由,都有权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6.政府机关为什么需要免费主动公开部分政府信息?
  根据世界其他国家的实践,政府机关主动公开部分社会最为关心的政府信息,可以明显地缓解被动应付现象,并有效减少争议。政府机关免费主动公开信息,也有助于树立政府机关透明、开放、清廉的良好形象。
  本市选择了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等人民群众最关心、公共利益最明显的四大方面信息予以主动公开,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政府信息的基本需要,节约政府信息在全社会流动的总成本。


  7.政府机关为什么需要公开重大决定草案?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还是政府行政决策结果的信息,而提高决策民主性、科学性的要求使得政府机关同样需要公开部分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信息。为此,对于涉及重大社会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需要在制定过程中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8.政府机关为什么需要免于公开部分政府信息?
  在政府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中,不少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较为敏感的内容。泄露这些政府信息,会造成妨碍国家安全、损害企业或者个人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生活秩序的严重后果。对于依法需要严格保密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免于公开。


  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获得政府信息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为了提高政府机关处理申请的效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直接提出,而不要笼统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各政府机关也要尽量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确定掌握具体信息的政府机关;第二,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尽量详尽,不宜过于宽泛,对于内容描述详尽的申请,政府机关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确定具体的载体,有助于尽快取得政府信息;第三,单件申请提出的请求数量不宜过多,否则政府机关将不得不延长处理申请的期限。


  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需要什么特别程序?
  为了保护与信息相关主体的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需要遵循特别程序。目前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政府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二是在政府机关已经采用了数字认证(CA)等网上认定身份技术,能够认定申请人的具体身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并签署数字签名。


  11.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应该提供哪些便利?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信息查询室或者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政府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政府机关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12.政府机关为什么要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
  各政府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千差万别,各自有合适的公开形式和不同的信息公开范围。为了方便社会各界获得政府信息,同时也为了通过具体的服务承诺来便于社会监督,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要是政府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程序上的说明,政府信息目录主要是政府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内容上的具体说明。


  13.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为什么可以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
  政府机关的开支由国家财政提供,而政府机关在处理具体的信息公开申请时必定发生一定的成本费用。该部分费用的发生系为满足某些特定申请人的需要,不宜由全体纳税人来共同承担。因此,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可以使得提出申请的行为更加严肃。
  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除费用。


  14.政府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何时正式对外提供服务?
  自200451日起,各政府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正式对外提供服务,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并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在2004111日前,各政府机关的专门机构还应当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


  15.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是政府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向全社会做出的述职报告,便于全社会了解当年度政府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自2005年起,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将在每年331日之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的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6.政府机关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哪些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