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精神: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主体
市民族宗教局
二、检查对象范围
本市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民族宗教社会组织、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
三、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四、检查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检查项目
1.宗教院校和民族宗教社会组织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情况;
2.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依法开展活动情况;
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执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情况。
六、检查比例
对宗教院校、市民族宗教社会组织的检查比例为100%;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检查比例为50%;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检查比例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