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和市民族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23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和市民族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民宗发〔2026〕21号

各事业单位、市级民族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根据市委巡视整改和局系统财务审计整改工作要求,为做好巡视和审计“后半篇文章”,针对各单位在巡视和审计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比如内控制度不完备、集体决策不规范、制度制定和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各事业单位、民族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财务管理工作,现将需要加强和改进的重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一、健全完善内部控制规范

  各单位应从自身单位性质和实际情况出发,健全完善组织架构、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内控管理措施,确保覆盖各项经济活动,有效防范有关风险,切实提高内部控制工作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集体决策和民主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并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规范单位领导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行为,不断提升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水平。

  三、加强财务基础性工作

  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会计法规制度,保障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1.设置人员岗位要求。财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会计人员离岗时需要办理移交手续。

  2.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要求。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相匹配的会计账册,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档案,并妥善保管。

  3.凭证审核要求。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定,确保相关信息完整和准确。根据不同业务应明确所附的原始凭证数量、类型和要求。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4.会计监督要求。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5.制定内部支出标准要求。各单位应结合实际,设定大额支出标准和内部支出审批流程;明确人员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差旅费等支出的构成、标准和范围,确保各项支出有据可依。

  四、压实工作责任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巡视、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切实压实整改责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立足长远,加强多维度的学习培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提升内部财务管理能力水平和财务工作质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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