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审批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批程序。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审批(代码0191)。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事先向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
未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火车站、飞机场、市属清真企业审批)。
(二)审批内容
对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审批。
(三)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四)审批对象
市管清真食品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生产和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符合清真要求;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职工中,有适当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三)企业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清真食品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企业的负责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一般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并根据不同生产经营范围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原件/复印件 |
1 |
《上海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登记表》(原件、盖章、签名) |
3 |
原件 |
2 |
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原件、盖章、签名) |
3 |
原件 |
3 |
生产和经营场地、设备、设施专用情况(原件、盖章、签名)及场地使用证明材料 |
3 |
原件 |
4 |
主要管理人员和员工中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的比例数情况说明(原件、盖章、签名) |
3 |
原件 |
5 |
主要负责人及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员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3 |
原件/复印件 |
6 |
主、辅原料的有效清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2 |
原件/复印件 |
7 |
清真食品行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
1/2 |
原件/复印件 |
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3 |
原件/复印件 |
9 |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清真专柜提供复印件即可,新办企业提供工商受理凭证) |
3 |
原件/复印件 |
10 |
涉及行政许可的其他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食品加工企业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企业需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企业需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等) |
1/2 |
原件/复印件 |
11 |
屠宰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需屠宰企业提供) |
1/2 |
原件/复印件 |
12 |
动物检疫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
1/2 |
原件/复印件 |
八、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行政审批决定书、 《清真食品》标志牌。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行政许可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委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审批受理处
接收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707室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审批受理处
通讯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707室
邮编:200125
(二)接收时间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707室
(二)电话咨询
(021)23111973
(三)信函咨询
信函咨询名称: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审批受理处
通讯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707室
邮政编码:20012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511室
(二)电话投诉
(021)50727191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706室
邮政编码:200125
十五、办理方式
1.对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进行审批,适用一般程序。
(1)清真食品企业、个体工商户向市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市民族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并在10日内将决定送达申请人。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作出同意决定的,在10内颁发《清真食品》标志牌。
2.对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进行审批,适用告知承诺程序(现场办理)。
(1)清真食品企业、个体工商户向市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行政审批受理室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程序。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市民族事务部门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市民族事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委网站公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