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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摘录)

发布日期:2004-10-14
索取号:AA6110008-2004-008
发布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摘录)

(199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