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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丈身后巨额存款纠纷的追问

发布日期:2015-11-27

程  挺

出家30多年的某寺方丈释某意外遇害引发其名下400余万财产权属纷争,出家前生下的儿子张某得知后,要求继承。与寺院协商无果,因此张某诉至法院,与该寺对簿公堂。

             400万归谁,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张某诉称,其父亲释某生前原系该寺住持,被抢劫杀害。其名下有银行存款及债权,请求确认其名下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

被告寺佛教管理会辩称,涉案存款及债权来自于佛教信徒自愿布施、社会捐赠以及寺院出售香火、素斋的收入,应属寺院所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就是:400多万元的个人存款及债权从何而来?

          巨款400万,如何归入个人名下

一个“四大皆空”的僧人名下如何拥有如此巨额的存款呢?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恢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之后,某市重修一座百年古寺。1990年,僧人释某被该寺佛教管理委员会聘为住持,后于2005年又升座为方丈。该寺的发展、兴旺与释某密不可分。该寺成立后,按政府要求成立佛教管理委员会,并分为两个组,其中佛事组由僧人负责,事务组由在家居士组成,但在运行过程中,释某与居士逐渐产生分歧,据一位老居士分析,主因是释某对其他人不信任,因为几年前有一名弟子卷走万余元的香火钱,这加深了他的疑虑,此后,连买菜这样的小事也是释某亲力亲为,把财权紧紧抓在自己的手中。该寺下院的一名老年居士也说,他曾到该寺帮忙管理,但去了几个月,感觉寺院管理尤其是财务方面管理相当混乱,就离开了。 

该寺现任管委会主任李某也表示,自2006年即开始跟随释某,协助其管理寺庙。春节是该寺的重要收入来源,该寺1988-1998年还做过账目,有会计凭证,账上的余额也有30余万元,2006年春节收款收据有40余本之多,但2000年至2003年每年才用掉十几本,相差悬殊。但1998年之后的10年,就没有会计账目,根本无法查清收支状况,其他弟子曾建议过其做账,但释某不听。由于居士大量离开,形成了恶性循环,权力更加集中。释某除了担任该寺方丈之外,还兼任本应是参与推选产生的该寺佛教管委会主任,同时还兼任会计和出纳。

      10万元还是400万元,问题出在哪里

在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在向法院提供的一份说明中提到,自1998年至2004年,相关机构对该寺的年检中均对其财务状况审核,这6年多来的全年收入水平均在二三十万元左右,其中最高为1998年,收入77.3万元,最低为2000年,全年总收入仅14万余元。但帐面上只在10万元左右。然而释某遇害之后,鉴于有人想撬开该寺的保险柜,企图盗走庙产。为帮助寺院料理方丈的后事,保护庙产, 当地宗教事务部门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并抽调热心佛教的居士组成灵照寺临时管委会。同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寺的财务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竟然意外发现释某及其俗名名下存有400余万元巨款,这样,消息外传,外界方才知晓。

其出家之前所生之子知情后,认为该款是其父的私产,要求继承。寺管会认为,这笔巨款虽然存在个人名下,但不是个人财产,而是公款私存。

对此, 当地宗教事务部门认为,关于公款私存问题,有其历史客观原因,早年因寺庙不属经营场所不用纳税,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工商代码,在银行无法开公共账户,只能以个人名字私存。但自1996年底,政府开始对批准开放的宗教场所登记发证,要求规范内部管理规章及财务制度,各场所亦按要求开设公共账户,公款私存等财务不规范情况得到纠正。自1997年起,政府宗教职能部门每年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年检,但自2005年起,按照规定统一停止了年检。 

    法院给说法,400万归寺院

那么,法院对400余万元巨款归属持何意见?

经法院查明, 释某于1988年起即在寺院生活,其名下虽有相应存款,但原告并不能够提供证据证实款项的来源。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款项来源于信徒布施、捐赠、寺院卖香火和素斋的收入。因此法院依法认定释永修出家后,在寺院生活期间,其或寺院接受的布施、捐赠以及通过宗教活动取得的财产均属寺院所有。原告主张释某名下的存款及债权属释永修个人所有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与分析]这场诉讼将一些宗教场所公款私存、财务收支混乱等现象暴露于公众面前,这里面固然有产权和法人主体地位不清晰等原因,但问题的根子还是宗教场所缺乏一套符合时代特点的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开放带来经济的繁荣,人民生活越来越好,宗教场所的面貌也发生了巨变,为了解决宗教场所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在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社会有识之士积极呼吁和参与下,国家宗教局通过大量调研,在听取各方意见后,适时出台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财务监管办法》),建立起一套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管模式,以规范宗教场所的财务行为。

本案中,最受人诟病的是场所负责人一身四任。这一问题是由于没有建立严格执行民主管理制度。对此,《财务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它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三部分人员组成。并规定财务管理小组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且不得相互兼任,有特殊亲近关系还应实施回避,包括三类亲属关系: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2.直系血亲关系。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一种是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财务监管办法》还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特殊亲近关系。如老乡、同学、同门师兄师妹等情形。之所以这么规定,这是从我国会计工作实践中得出的经验教训。事实证明,一个人既管审批又管钱管物,既管钱又记帐,就会出现管理真空,这等于让自己监督自己,从而给侵占、舞弊、中饱私囊等不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本案就是一例。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最大争议点是400万元财产的来源问题,这一争议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公款私存,对此,《财务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国家宗教事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是明确宗教场所可以到银行去申请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财务监管办法》对宗教财产的收入和支出的种类也予以细化,将宗教场所的收入分为捐赠收入、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政府资助等;将宗教场所的支出分为:宗教事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日常性支出、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等。而且特别强调,宗教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本案表明,宗教场所财务监管出了大问题,这说明监督很重要,权力不受监督,就会导致腐败。对此,解决之道,除了加强政府对宗教场所的财务监管外,还要加强宗教场所的财务公开,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财务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宗教场所要定期向宗教事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宗教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宗教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要进行清算。通过三年的宗教场所财务监管专项工作,本市大多数宗教场所基本上建立起一套场所财务管理制度。有了制度,关键在于实施。政府部门职责就是要加强监管,通过购买服务,引进第三方来协助监管,督促财务制度落到实处。比如宗教事务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宗教场所收支状况定期审计,使宗教场所财务制度落地生根,充实完善.同时,要求宗教场所要适当方式向信教群众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这样可以得到信众的认同,也利于财务管理形成制度。

 

(责任编辑:程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