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第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0855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25

黄浦区政府:

赵学义代表提出的关于保护浙江中路70号(清真寺旧址)不可移动文物的代表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浙江中路70号房屋系原浙江路清真寺的所在地(旧址),产权属上海市伊斯兰教协会。该处房产总建筑面积为2344平方米,其中,清真寺旧址为883平方米,代理经租房为1461平方米。原清真寺旧址在上海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名录编号为:3101022945180000252)和黄浦区文物保护点。

一、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11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拆迁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据了解,拆迁方上海金福外滩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新贸动拆迁有限公司从未征求过我局意见,也未与市伊协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二、为妥善做好浙江中路70号房屋拆迁工作,建议贵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听取市民宗局、市文管局等部门意见,加强与市伊斯兰教协会沟通协商,在尊重宗教团体意见、诉求的基础上,提出较合法合规的拆迁补偿协议,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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