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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 构建信任机制,推动形成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发布日期:2016-07-26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我国宗教的发展也走上了健康有序的轨道。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步入新阶段的历史时期,宗教的社会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社会各界都期待宗教能够发挥更加积极的功能。在这方面,无论是党和政府的政策保障、制度设计,还是宗教界自身的努力等方面,都已作出了相应的积极探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社会公益慈善、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道风建设、普法活动等等,都受到信教群众的积极支持和社会各界的赞誉。宗教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正能量得到越来越丰富的呈现,其公共形象不断得到改善。随着宗教团体及其活动越来越深入地嵌入社会生活,如何妥善处理与宗教相关的各种关系,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主题。今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地提出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并对“宗教关系”的内涵以及处理好“宗教关系”的若干基本原则作了精辟的阐述。“宗教关系”的“健康”,意味着宗教之间以及宗教与社会其他主体之间互相尊重、和谐共处;“积极”意味着这种关系并不仅仅只是各主体之间静态的、互不相干的“并存”,而是互相理解、团结合作的动态社会交往关系。因此,充分发挥“信任机制”的作用,对落实处理宗教关系的基本原则,提升各项工作举措的有效性,从而达致宗教关系的“积极健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信任是社会交往关系的基础

 

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的历史既是生产的历史,又是交往的历史,首先是生产的历史,而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8页)。在各种社会交往关系中,“信任”居于基础性的地位,“信任”渗透于一切交往活动中,是社会的重要整合力量之一。没有信任,社会交往就难以建立和维持,合作将会中断,人们寸步难行。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对“信任”的研究成为社会科学各领域的重要内容。信任(Trust)对秩序与发展的重要意义已经获得高度共识和普遍重视。例如,经济学者认为信任可以减少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费用,简化交易程序,提高经济效率;政治学者认为信任能够缓和冲突,提高政府支持率与合法性;社会学者则把信任视为人类的基本关系之一,与规范、网络等一起成为社会资本的组成要素,能够促进合作、提高社会运行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大体上,人们普遍同意信任“本质上与现代性制度相联”,现代社会复杂性急剧扩张,在极大拓展人类活动领域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使得信任越来越重要。

尽管“信任”的定义并不统一,但最低程度上它是指人们相信他人不会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更进一步则是期待他人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事;以这种信念为基础,才能产生稳定的社会交往关系,形成富有成果的集体行动与合作,并且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尤其是降低社会监控的成本。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信任也被认为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这是由于,信任的建立和维持,需要社会交往中的各方采取行动以体现自己的“可信任性”;在“信任”建立以后,需要约束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义务;杜绝故意利用信任关系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信任承诺的“背信”行径将导致信任度的下降甚至社会交往关系的中断,无法形成有效的合作,在互相猜忌中增加行为监控成本,最终必将导致冲突,破坏社会秩序。

在相互信任的社会交往关系中,由于信任降低了不确定性和风险,使人们免于焦虑、怀疑和警戒,因此可以释放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整个社会保持活力。同时,信任也激励了人们的各种联合与合作,扩展人际互动网络,促进沟通,增强对他者的宽容。

中国当前正经历着深刻的社会变革与转型。在这一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旧规范逐步失效,而市场经济与新型社会形态所需要的各种规章制度尚未健全,新的理念和规范仍然在确立过程之中。在这种全新的社会运行方式下,一些人不能理性地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自我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就容易出现各种失信行为和急功近利的选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成熟,各种规范制度的建立健全,包括各种信用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作,社会信任状况会得到相应改善。在这个意义上,各个领域的改革和制度建设,也是不断处理信任缺失问题、不断提升社会信任水平,从而促进各个领域的社会交往关系和谐稳定的过程。

 

二、宗教对信任有复杂影响

 

宗教,被认为对各种类型的信任之产生与维持有复杂而深刻的影响。不过,虽然各大宗教的教义中都对人与人相处时的信用、信誉等伦理道德原则提出了要求,但在现代复杂多元的社会中,宗教对信任的影响需要具体分析。当然,在个体层面上,宗教伦理对人们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具有一定的正面意义。德国社会学大师马克斯·韦伯最早考察了宗教与信任的关系问题。韦伯在研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间的关系时,虽然并没有对信任展开系统分析,但是他对理性化资本主义特征的概括,尤其是对新型商人品格的描述,实际上已涉及了这个问题。他认为由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所产生的心理约束力,能够转而指导日常行为并制约个人行动,从而使得清教徒中的商人“节制有度,讲究信用”;一个人的新教教派的成员资格,成为一种道德品质的证书,确保了他在社会中的信用关系。不过,目前的研究发现,宗教与信任之间的关系远远要比想象的复杂。

20世纪70年代以后,尼古拉斯·卢曼等学者以信任与社会资本为主要分析框架对经济发展、政治转型的实证研究,使得“信任”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与发生机制再次得到重视,宗教与信任之关系问题也被重新激活。上世纪80年代开始,已有一些学者关注宗教在促进信任、合作以及社会参与方面的作用。他们主要追随韦伯尤其是托克维尔的思想,把新教团体视为培育和维持信任的重要资源,强调这些团体能够帮助其成员在集体活动中发展出各种有价值的合作技巧,并传递进其他类型的组织或社会制度中去。上世纪90年代以后,福山与帕特南等学者将宗教与信任之关系的研究推进到更加系统的阶段。当然,他们推崇美国新教模式在创造高水平信任方面的贡献,意在对比20世纪末美国信任资源的流失。在他们的研究中,美国的新教传统或多或少也被抹上了信任之主要源泉的理想化色彩。

更多的研究则在宗教与信任的关系方面获得了大量相互矛盾的发现。这促使学界更加细致地分析宗教与信任的关系,而不仅仅只着眼于宗教成员身份或宗教归属等单一因素。这些相互矛盾的发现,一方面同宗教及信任的不同界定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这两种现象本身的复杂性。在众多的研究中,以下两个趋势值得关注:

一是宗教的内部差异对信任的不同影响越来越受到重视。虽然自韦伯以来很多理论家都把宗教视为一个整体,强调宗教(事实上主要是基督新教)与“可信任性”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认为宗教结合了行为的道德戒律,鼓励人们勤奋工作和遵守规则,因此提高了社会的整体信任水平。但是,最近的一些研究却发现,即使在基督教新教中,福音派、五旬节宗派以及一些非主流的小教派等,要比主流教会成员的信任水平更低。这是由于保守与基要主义的新教宗派通常倾向于强调人类的罪性,认为本教团以外的世界是不友好的,从而形成了围绕其成员的“抗拒性亚文化壁垒”,试图使他们同世俗社会的败坏影响隔离开来。因此,这些保守或基要倾向的宗教团体成员,更愿意信任本宗教内部的成员,他们的志愿行为通常限制在与他们相同传统的团体中。简言之,这是一种与“特殊信任”而不是“普遍信任”相联系的宗教倾向。这些研究都开始注意到宗教在信仰、教义和以前者为基础的社会观、政治观上的差异对信任的影响,而不是简单地把宗教视为统一的整体来加以推断。

二是区分宗教的教义-信仰维度与组织维度对信任的不同影响。在宗教对经济影响的研究中,有学者发现,个人的宗教信仰(尤其是相信地狱)与经济增长正相关,而教会参与则与之呈负相关关系。这是因为个人的宗教信仰在诚信、工作伦理、节俭及对陌生人的信任等方面有积极促进作用,而高水平的教会参与则意味着更多资源被宗教部门所占用,因此抑制经济增长。尽管这个分析并没有直接针对宗教与信任的关系,但已显示出宗教的信仰层面与组织层面对人们社会行为的不同效应。很多研究表明,虽然信仰因素在个体层面将道德与博爱等价值观内化,对信任有一定促进作用;但是,在现代社会中,组织因素在集体活动中创造社会网络与社会资本,在共同体参与中抑制机会主义(不值得信任的)行为,从而对信任有更加显著的推动作用。不过,组织的结构与运作方式在此十分重要。研究表明,开放性的志愿团体比孤立隔绝的团体有着更广泛的社会联结与合作,因此更有助于提升成员对他人的信任感。这意味着,不能简单地认为所有宗教团体都能够激励信任,需要对宗教团体的结构和运作模式具体分析。

总体上,西方学界对宗教与信任的关系已十分深入,虽然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效解释两者关系的统一模式,同时各种发现也不无矛盾之处,但目前的研究进展至少使我们认识到,宗教与信任的关系必须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中加以理解,不能仅仅从教义、教规对伦理道德与价值观的强调而简单地推导出宗教必定有助于信任的产生与维系。对宗教与信任的关系,不能持有过于理想化的想象。

 

三,中国宗教关系中的信任问题

 

中国传统社会自给自足的家庭式小生产构成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与文化生活的经济基础,缺乏相应的社会公共生活,人们也缺乏公共生活经验、规矩和习惯。与此相适应,传统的信任也主要是限于熟人之间的信任,属于一种人格信任,对不熟悉的陌生人一般都持不信任态度。但是,现代社会人们的活动领域极大扩展,面对着极为复杂的社会环境,因此,扩大“信任半径”,并且提升全社会的信任水平是当务之急。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失信现象已导致很多冲突和矛盾,甚至酿成公共灾难,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中国宗教在提升社会信任水平方面理应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然而,一些研究却发现,宗教本身在中国社会中的“被信任度”仍然是相当低的,这与改革以来人们显著增长的宗教兴趣之间形成极大反差,此间原因值得深思。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人们对宗教的兴趣主要集中在宗教的文化、艺术、教义、伦理等相对抽象的层面。而在社会层面,作为宗教之“代理人”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信众,有很多并没有在行为上表现出符合宗教伦理要求的积极的一面,或者只是执着、高扬本宗教、本团体的特殊利益,有些甚至将教义教规置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使自己成为一种特殊群体,这些都损害了宗教的公共形象,降低了宗教在现实社会交往中的“可信任度”。

更重要的是,在多种宗教并存的现代中国社会,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体制、机制改革向纵深不断推进,宗教溢出信徒内在信仰的范畴而与其他不同的宗教和价值体系相遇,或进入公共领域就普遍关心的事务展开讨论与合作,将会变得越来越普遍。即使在日常生活领域,不同宗教之间、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宗教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交往也更加频繁。这些公共表达和社会交往,并非在“真空”中进行,并非罔顾他人感受的自说自话,并非贬低其他宗教或价值体系的自我为圣。也就是说,在现代多元社会,任何宗教或价值体系都难以垄断话语体系,排斥其他宗教或价值体系而建立起单一“神圣帷幕”下的道德共同体。然而,在这个方面,我国宗教中的一些人士与其他行为主体之间仍然存在着诸多摩擦,造成关系的紧张。这同样也使宗教的公共形象蒙尘,降低了宗教在现实社会交往中的“可信任度”。

因此,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建立信任机制,促进宗教关系向积极健康方面发展,从而妥善处理宗教自身形象问题,妥善处理不同宗教、不同价值体系、宗教文化与非宗教文化之间的沟通、互动难题。信任机制的建立,需要社会交往各方共同参与、稳定合作,各自承担培育和维护信任关系的责任。首先,宗教界需要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在教职人员的道风建设、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管理、信众的遵纪守法方面下功夫,积极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树立良好形象,提高自己的“可信任度”。其次,在与其他主体发生交往关系的公共性质的活动中,在坚持自己信仰核心的同时,也要尊重和理解其他宗教和价值体系,在平等基础上展开交流交往,不能以自己的信仰为评判他人活动和其他公共事务的唯一理据。第三,宗教以外不信教的民众,也要理性对待宗教,尊重宗教,不能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宗教。最后,政府在建立信任机制中也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政策法规,提出明晰的管理底线标准,为各个宗教以及宗教与其他信仰体系的互动交往搭建稳定的交往空间和平台,使信任机制能在互动交往中激活和维持。通过以上种种举措,可以在宗教关系领域形成“信任文化”,从而提升全社会的信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