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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将给予怎样处罚?

发布日期:2009-02-27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条例》下列的有关规定,都要受到处罚。

  (1)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将清真标志牌交回原核发部门,其中属于基本供应点的,还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主辅原料,应当符合清真要求,并附有效证明,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给予处罚;

  (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按照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或在运送、称量、存放过程中做不到“四专”要求的,将给予处罚;

  (3)未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的;未经许可而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包装上使用“清真”两字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或者在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和宣传广告上含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将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