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执法主体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09-02-27
《条例》第四条明确: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市商委、工商、财政、税务、卫生、房屋土地、工业经济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各区、县相应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