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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关于开展上海市民族宗教法制宣传学习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4

各区县民宗办()、各市民族宗教团体、各宗教院校:

2014年,是在全市民族宗教界统一开展法制宣传学习月活动(以下简称“宣传学习月”活动)的第二年,也是在民族宗教工作系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月学习”活动,对于进一步增强民族宗教界法制意识,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正能量,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6 3 30

二、活动主题

发挥正能量,共筑中国梦

    三、重点内容

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理解和把握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深刻意义,为全面深化改革献计出力,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中国梦的实践中。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普及,引导民族宗教界深刻认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鼓励民族宗教界开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活动。大力学习宣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进一步增强民族宗教界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为民族宗教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动员。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宣传学习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宣传学习月”活动的领导,精心筹划活动方案,落实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要把“宣传学习月”活动作为本年度重要工作来抓,主动向党委政府进行汇报,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让更多的民族宗教界人士、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了解并积极参与到“宣传学习月”活动中来。

(二)创新活动形式。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载体、灵活多样的活动形式,扎扎实实地搞好“宣传学习月”活动。活动期间,可围绕“发挥正能量,共筑中国梦”主题开展征文活动,推选优秀征文报送我委,我委将对征文进行评奖,并择优报送国家民委和国家宗教局,优秀稿件将在《上海民族和宗教》杂志和本委官网进行刊登。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举行宗教事务委托管理签约仪式或其他形式的活动。要注重发挥好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平台的作用,提高活动的参与度,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加强上下联动。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宣传学习月”期间,我委将继续开展宣讲团宣讲活动(宣讲主题目录另行下发),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从宣讲主题目录中自主选择,认真组织开展好宣讲报告。今年我委还将组建青年干部宣讲队,深入社区街镇、宗教活动场所,面向基层开展宣讲。“宣传学习月”的开闭幕式,我委将邀请国家民委和国家宗教局的有关领导和专家来沪作报告(具体事宜另行通知),请各单位积极响应,支持配合各项活动的开展。同时,为做好相关活动的统筹协调,请各单位于 523日前 将“宣传学习月”活动方案(活动内容、时间、邀请领导等)报至我委法规宣传处; 627日前 报送500字活动总结材料和活动照片。

联系人:郭雨彤    

联系电话:23111935  50725208(传真)

E-mail:fgc404@126.com

附:2014年上海市民族宗教法制宣传学习月宣传口号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14年上海市民族宗教法制宣传学习月宣传口号

1、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2、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3、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

4、平等是民族团结之本,和谐是民族发展之魂

5、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共享繁荣发展硕果

6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7、贯彻实施《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8、贯彻实施《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9、坚持科学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

10、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11、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12、探索和谐宗教理论,建设和谐寺观教堂

13、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14、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15、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