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予以打击 发布时间:2025-07-02

 

案情简介

某市某区宗教事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某省某某镇居民王某某假冒佛教教职人员,自称是某省某县某寺法师,较长时间在该区某镇设立所谓“广修念佛堂”,对外自称广修法师,从事算命、看风水、消灾、做佛事等非法活动。该区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区公安部门依法核查王某某相关身份信息及非法账户收入情况,确认王某某涉嫌假冒佛教教职人员开展非法宗教活动及封建迷信活动骗取钱财。

法律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36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已经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第74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依法打击

该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36条、第74条规定,认定王某某为假冒佛教教职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区公安部门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王某某假冒佛教教职人员开展非法宗教活动及封建迷信活动骗取钱财,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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