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导读 发布时间:2020-06-08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小编通过对《办法》进行导读的方式, 帮助本市宗教干部和宗教界人士了解《办法》主要内容。

 

宗教团体的定义是指什么?

《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

 

宗教团体由什么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宗教团体如何建立组织机构?

宗教团体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

宗教团体代表会议是宗教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委员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会(委员会)人数较多的宗教团体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对理事会(委员会)负责。

 

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有何规定?

年龄要求:会长(主席、主任)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身份要求: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不得兼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主席、主任)。

任期要求:会长(主席、主任)每届任期五年,一般可连选连任一届。

驻会要求:会长(主席、主任)一般应当在团体驻会办公,特殊情况下不能驻会的,由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主席、常务副主任)负责团体日常工作,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中应当至少有一位驻会。

 

宗教团体领导班子建设有何要求?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上可靠、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

 

宗教团体的职能是什么?

  《办法》对《宗教事务条例》赋予的宗教团体职能逐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办法》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在其业务范围内,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教务指导;进行宗教文化、宗教典籍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做好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工作,加强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加强教风建设,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团体哪些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负责宗教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业务审查,负责宗教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宗教团体的注销登记清算事宜;

(二)监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能,对宗教团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团体章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宗教团体依法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审批的事项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

(四)监督、指导宗教团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指导和管理的事项。

 

宗教团体哪些事项应当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事项;

(二)调整本团体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和办事机构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聘请名誉会长(主席、主任);

(三)举办重大会议、活动、培训以及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四)开展活动拟冠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

(五)接受国(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或者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

(六)其他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事项。

 

宗教团体哪些工作应当事前书面报告其业务主管单位?

(一)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大额财务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三)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经济实体;

(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本团体内部或者本团体与其他方面发生矛盾、纠纷,影响本团体工作正常开展;

(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七)其他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的事项。

特殊情况下,不能事前书面报告的,宗教团体应当在事中或者事后及时书面报告其业务主管单位。

 

宗教团体应该建立哪些制度?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并规范各项会议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应当制定本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应当建立领导班子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应当建立学习制度;应当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

 

对宗教团体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会长(主席、主任)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宗教团体违反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

https://mzzj.sh.gov.cn/zcfg1/20211228/b789035d3ce341e1a5c8887ad43bf66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