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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发布日期:2009-02-27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履行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首先要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寺观教堂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并要事先征求直辖市的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市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场所的筹建事宜。宗教活动场所筹备工作完成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