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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如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发布日期:2009-02-27

  《条例》第三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这是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以及所获收益的原则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其目的在于使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通过这些活动实现“自养”,更好地坚持我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实践其宗旨,开展各项活动。关于举办公益事业的类型,主要是指非营利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举办的公益事业及其他企、事业的收益,属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财产,除了维持自身正常运转外,其税后利润应该全部返还给所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并且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统一进行登记、核算、统筹管理使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非营利社会组织,一切合法收入均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而只能用于宗教团体的章程、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及社会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