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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09-02-27

  《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本条是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如果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不履行这些法定的登记、备案手续,在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不变更登记或备案,将使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缺乏基础。因此,有必要对不履行这些手续的行为作出处罚的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在行使该处罚权时,需根据具体情节酌情处理。(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根据本场所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的有关规定,并张贴在场所的显著位置,随时提醒人们。(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一般而言,出现人员伤亡的,就算“重大”事故;在场所内出现违犯宗教禁忌、教派冲突等事件,引起大量信教公民聚集的,就算“重大”事件。(四)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如果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对外交往中,违背我国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发生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支配的行为的,宗教事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五)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根据本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在接受境外的捐赠,大宗的捐款应报告主管部门,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境外捐赠的大宗宗教书刊、音像制品等需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同时,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不得违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接受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予以处罚。(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条规定了4种处罚的方式:(一)责令改正。被处罚的对象包括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行使处罚权的机关为宗教事务部门。(二)由民政部门责令该宗教团体撤换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由民政部门撤销该宗教团体的登记、由宗教事务部门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四)没收非法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