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族宗教委 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8-04-13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精神,以及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的要求,我委结合工作实际,深入推进民族宗教领域的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和服务的法治化水平。2017年,结合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我委在法治建设方面重点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责

1.继续深化和完善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7年,配合国家宗教局做好《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答复,加快《上海市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的修订,配合国家宗教局切实做好《条例》的衔接配套工作。同时,完成市法制办、市审改办、市编办等部门关于行政权力清单及放管服等方面工作,做好行政许可相应的调整工作,修订宗教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细化具体操作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要求,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把新修订《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全面推行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

2.深化民族宗教团体管理。2017年,指导有关民族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做好换届工作,制订《关于做好本市民族宗教团体因公出国(境)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本市民族宗教团体工作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对有关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审计,并指导团体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3.做好清真食品服务管理。2017年,实施新版《上海市清真食品标志牌管理办法》,基本完成全市换牌工作。落实清真食品行业优惠政策,完善清真食品社会监督网络建设,推动全市清真食品网点合理规划布局。

4.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2017年,按照全国统一规范,基本完成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换发工作,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回头看”,编写印发《上海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操作指南》,根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指导团体、场所做好主要教职的遴选工作;研究制订本市宗教活动场所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方案。

5.加强民族宗教领域基层基础建设。2017年,推进基层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建设,指导松江、虹口开展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做好来沪少数民族服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领域和区域开展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斋月、古尔邦节以及五月佘山大型宗教活动、小桃园清真寺建寺100周年等重大活动安全管理。

    二、推进民族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与普及工作

深入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增强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遵守法定义务的法律意识,营造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2017年6月法制宣传学习月期间,举办“同心同行,迎接十九大”开幕式,组织专家、机关干部宣讲队深入社区、街镇面向基层群众宣讲民族宗教政策法规。

国务院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后,我委对学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把学习宣传新修订《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分类型、多层面、有重点进行学习宣传。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上海民族宗教》杂志等大力宣传和解读新修订《条例》,为实施新修订《条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党组中心组成员带头深入学习和掌握《条例》,同时结合国家宗教局在沪举办培训班对本市宗教干部开展了学习培训,带动干部熟悉并运用《条例》。召开了上海宗教团体负责人专题学习会议,指导各市级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举办学习报告会。各区民族宗教办均举办了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培训班,加大培训力度,做到全覆盖。

 三、提升民族宗教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2017年组织2期市民族宗教系统干部培训班,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对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民族宗教问题。

 四、立法前期准备工作

2017年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后,我委启动了《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工作,制订修订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班子,明确时间节点。梳理2014年、2015年、2016年的调研成果,并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与《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进行逐条比照,明确《条例》的修订重点内容。对上海《条例》进行立法评估,总结颁布实施以来取得的经验和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