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族宗教局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26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的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深入推进民族宗教领域的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和服务的法治化水平。
一、开展丰富活动加强宗教界宪法意识
结合新中国成立70周年,开展宗教界“两个责任”实践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文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开展国旗进场所、举行升国旗仪式,增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的宪法意识、爱国爱教意识。天主教上海教区、市道教协会、市伊斯兰教协、市天主教知识分子联谊会分别举办《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学习辅导报告。市天主教“两会”邀请中央统战部十二局副局长王志刚作《天主教形势与任务》专题报告。市基督教两会、华东神学院分别组织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知识竞赛,参与情况踊跃。静安区举办“2019年静安区青年教职人员座谈会”。金山区多个街镇开展宗教条例宣讲活动,开展村居微课堂宣讲,组织教职人员围绕新中国成立70周年开展民族宗教演讲活动,激发爱国热情。
二、精心组织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月活动
全市民宗系统高度重视“法宣月”活动,精心筹划,认真实施。一是做好组织动员。市民宗局及时下发《关于积极开展2019年上海市民族宗教法制宣传学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区各团体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组织开展“法宣月”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好各项活动。各区民宗办也纷纷下发或者转发通知,抓好部署落实。二是突出学习重点。动员全市民族宗教系统重点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和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关于民族和宗教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学习《宪法》和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配套规章。三是形成浓厚氛围。市民宗局联合市法宣办举办学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线上有奖竞答活动,并组织本市五大宗教举办了《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知识竞赛。充分发挥各区和街道乡镇特点,运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街面宣传、设立咨询服务点、召开座谈学习会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地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据统计,全市共举办各类宣传咨询活动近1600场,参与群众近10万人次,悬挂张贴横幅1600余、电子屏近2800个、展板近1400个,黑板报近3100块,各类媒体宣传1400余条。
三、深入开展新条例集中学习培训
以新修订《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正式施行第一年为契机,深入开展新修订《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集中学习培训。“分层、分类、分阶段”地对各级党政领导、宗教工作干部、街道乡镇村居干部、宗教界人士、宗教院校师生和信教群众骨干进行新修订《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专题学习培训。全市积极开展新修订《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学习培训,据统计,发放新修订《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单行本27000余册,发放《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宣传学习问答近60000份,培训各类党政干部近4000人次,培训乡镇街道干部3100余人次,培训村委居委会干部11000余人次,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近3000人次,培训信教群众骨干20000余人次。
四、继续深化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相关部署,我局全面展开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对保留的行政审批,推行目录管理、业务手册、办事指南、行政审批电子化信息化、数据共享的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根据法律的调整及时修订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对各区从事审批的工作人员不间断地开展工作指导以提升审批质量。
将所有行政权力纳入上海市行政权力目录统一管理。目前,我局权力清单中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奖励、行政强制等权力52项,相对应的行政责任事项有684项。权力清单均根据要求明确了事项名称、权力类型、责任主体、法律依据等,其中法律依据都有具体对应的条款和内容。
深化“一网通办”工作。完成了“双减半”工作,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双减半”任务13项,减时限比例50%,减材料比例50%-81%;区级行政审批事项“双减半”任务20项,减材料比例50%-75%。我局被列入100个业务流程优化再造事项的“变更公民民族成分”审批事项,经多次与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大数据中心沟通,完成了业务流程再造工作。
我局还通过联合执法、义务清真监督员等制度加强对清真食品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将清真食品网点、宗教活动场所在上海民族宗教网站上公布,便于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生产生活。
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为提高政府法制干部专业水准,我局政法处安排一名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务员申请取得公职律师身份。在涉及重大及敏感问题,如复杂的信访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等,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通过政府法制干部与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内外结合,优势互补,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