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宗教系统会议活动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2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各市级民族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各类会议活动的疫情防控管理,根据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市防控办”)的要求,现就加强会议、活动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民族宗教工作领域实际,本系统会议活动分为三类:一是重大会议活动,二是一般性会议活动,三是内部性会议活动。

  (一)以下任意一类情况属重大会议活动:

   1.由市民族宗教局组织召开的、参加范围涉及各区各民族宗教团体的;

   2.由市级民族宗教团体或场所组织举办的、参加范围涉及跨区、跨省市的;

   3.有国家级、国家部委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

   4.有外籍和港澳台等境外重要人士参加的、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

   5.参加人数超过500人以上的。

  (二)各民族宗教团体和场所举办的、参加人数超过50人不满500人的,为一般性会议活动

  (三)各团体、场所举办的、参加对象特定,规模较小的,属于内部性会议活动。

   二、加强分级审批

   采用分级审批的办法。

  (一)重大会议活动,由举办单位向举办地所在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区防控办”)提出申请,区防控办初审同意后,报市防控办审核批准。

  (二)一般性会议活动,由举办单位向举办地所在区防控办提出申请,区防控办审核批准。

  (三)申请举办重大和一般性会议活动的材料应包括:集会的情况说明和疫情防控方案。

  (四)市级民族宗教团体和场所举办重大会议活动以及一般性会议活动,应在报批前向市民族宗教局审核备案。市民族宗教局举办的会议活动应向市委统战部备案。

  (五)各单位内部性会议活动,无需审批,应加强自我防控、自我管理,落实防疫措施。

   三、落实举办责任

  (一)会议活动举办地落实属地责任。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举办单位制订并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会议活动举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举办单位应成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向举办地区防控办提交会议活动举办申请,接受疫控部门的指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

  (三)会议活动举办场所单位落实现场防控责任。场所单位应按照审批的会议活动防控方案,负责场所的防疫消杀、通风保洁、现场疫情防控设备、相关防疫物资、通道出口以及应急处置场所的安排配置等;负责提供现场服务、疏导现场人流、协助举办单位做好参会人员的入场管理等。

    四、相关要求

  (一)重大或一般性会议活动采取预约制,实行实名办证、实名进场,证件制作和使用应确保“人证合一”。举办单位应提前告知参加人员的安全防护安全及健康查验程序,要求其做好参会前14天自主健康监测和信息登记。

  (二)根据会议活动的规模、规格和相关防控要求,视情要求参会人员和相关服务保障人员提供3天内、5天内或7天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非必要不邀请境外来沪人员和会议活动前14天有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参加现场会议或活动。

  (四)加强入场安检。入口处必须对进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查验证件、健康码、行程码和口罩佩戴情况。

  (五)控制会场人员密度。参会人员之间尽量保持1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原则上,人数不得超过场地饱和人流的50%,必要时实行预约分流、分批错时入场等措施。现场应安排专人负责实时监控人流聚集情况,控制会议或活动现场人员密度。

  (六)参加室内会议活动的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参加室外会议活动的人员应随身携带口罩,在不能保证安全社交距离的情况下,必须佩戴口罩。

  (七)非必要不提供会议活动期间餐饮服务。

  (八)举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协调会议活动场所单位在现场设立医疗服务点、 派驻医务人员、储备必要的药物和防疫物资,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现场应急医疗服务。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2021年1月12日

  (联系人:高晓磊,2311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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