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能

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协调民族关系。参与制定有关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参与来沪少数民族的管理工作。

(三)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指导民族群众团体工作。

(四)参与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清真食品工作。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涉外宗教相关工作机制建设,依法管理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

(六)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按照各教特点,做好自传、自治、自养工作,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        

(七)推动民族、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团结和动员广大民族、宗教界的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民族、宗教情况及宗教理论。组织协调民族、宗教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交流交往。

(九)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破坏和犯罪活动。参与综合治理封建迷信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十)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指导宗教院校加强自身建设。承担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十一)组织、指导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审核涉及有关民族、宗教问题内容的影视作品、书报刊等出版物和广告。  

(十二)指导各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

(十三)承担网络宗教事务管理有关工作,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