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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能

工作职能

2018-05-11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协调民族关系;参与制定有关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参与来沪少数民族的管理工作。

(三)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指导民族群众团体工作。

(四)参与本市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清真食品工作。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外国人在沪宗教活动。

(六)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按照各教特点,做好自传、自治、自养工作,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

(七)推动民族、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团结和动员广大民族、宗教界的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民族、宗教情况及宗教理论;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九)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揭露和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破坏和犯罪活动;参与综合治理封建迷信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指导宗教院校加强自身建设;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承担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的部分事务;承担上海市基督教青年会、上海市基督教女青年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十一)组织、指导有关民族、宗教的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审核涉及有关民族、宗教问题内容的影视作品、书报刊等出版物和广告。

(十二)指导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指导区(县)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十三)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