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回民公墓管理所殡葬流程 发布时间: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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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落葬手续所需“三证”

一、《死亡证》办理范畴

(一)在本市各医疗机构以及前往医疗机构途中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正常死亡的,由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居民死亡推断书》

(三)公安部门判定为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开具《居民死亡确认书》

(四)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由各基层法院出具《宣告死亡判决书》(自2020年9月1日起,承办人无需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特殊情况除外,以上按需办理)

二、“居民户口簿”(含亡人姓名当页复印件)

三、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请丧家承办人必须持有上述“三证”前来上海市回民公墓管理所赵巷墓区业务大厅办理登记手续,经工作人员验证确认,家属凭“亡人登记表”到财务处缴纳殡葬费用,领取“墓穴证”

 

 *善面--即亲属好友向亡人遗体告别。
 *净仪--即由工作人员为亡人净身洗礼。
 *殡礼--亦称站“者那则”。即为亡人向安拉祈祷的集体礼拜,由阿訇率众举行。
 *殡埋--即送“埋体”(遗体)下土落葬。


 (一)接运遗体:

  凡有本市户籍,归真于本市的回族等十个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亡人,其丧事承办人,可直接拨打殡葬业务电话:59780711、39853286。告知回民公墓亡人相关信息,回民公墓遵照有关规定,安排殡仪车接运遗体。

  凡外省市户籍,归真于本市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亡人,其丧事承办人必须持本市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须持有亡人身份证或可证明其民族成份的有效证件,到市回民公墓管理所办理手续。手续齐备后,回民公墓派殡仪车接运遗体。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穆斯林在本市死亡,需按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在本市殡葬,由当地有关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及本市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市回民公墓管理所办理手续。手续齐备后,回民公墓派殡仪车接运遗体。

 外国穆斯林在本市死亡,需按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在本市殡葬的,由其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市外事部门出具证明及本市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市回民公墓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手续齐备后,回民公墓派殡仪车接运遗体。

 (二)办理登记

凡有本市户籍,归真于本市的回族等十个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亡

人,丧事承办人必须持“三证”(在本市各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户口簿”及亡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回民公墓管理所殡葬业务部,办理落葬登记手续。

(三)、购置丧葬用品

根据习俗,所需丧葬用品有12个品种,基本用量为:白布克凡一套(包括穿衣、围帐、天棚)、香料5袋、冰片2袋、樟脑2袋、雄黄2袋、毛巾2条、香水2瓶、药棉1包、芭兰香2盒、奇南香2支、油毡l块、木牌1块。上述用品须在“净仪”(即为亡人净身洗礼)前备齐,并交管理所工作人员。丧事承办人可在回民公墓管理所卖品部购置。

 (四)、举行殡葬仪式